
近日,刘女士到檀溪路一家美容美发店花了300元钱染头发。第二天,她感觉头部不舒服,脸肿了,眼睛也出现视物模糊的症状,赶紧赶到市中心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染发药水引发的过敏。刘女士为此共花费1400元医疗费。
刘女士找到商家讨说法,商家却说自家染发水没有问题,双方陷入僵持。无奈之下,刘女士向襄城工商分局投诉。
工商人员了情况后,向商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告知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经过协调,商家同意赔付刘女士1400元医疗费,双方达成和解。
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二章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 受 服 务的 方 法 以 及防 止 危 害 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