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强调,健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黑名单,并及时将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披露。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企业,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由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及时公开备案信息。严格管理医药代表行为,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对其违规失信行为计入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提高药品电子监管水平,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主要环节的电子监管。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