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务院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将在市场上购买的中药按一定比例配制,用粉碎机打碎后装入胶囊内,后又分装成50粒/包、50粒/瓶,并标明“中医主治”字样,以治疗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病对外销售。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张某某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仍帮助其销售。2016年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张某某生产的尚未销售的共计1950粒胶囊扣押。2017年3月9日,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罗庄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罗庄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姜某某销售假药,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悉,这已是夫妻二人因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二次被判刑。夫妻二人之所以会无视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样的罪,其根本原因无非利润二字。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一些人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很大隐患。但药品不是“商品”,它直接关系人的生命,若大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药品”流向市场,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成本,构建“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 的监督监管体制,为民众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药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