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而这起案件危害更大的地方在于两点:一是通过医生牵线搭桥,二是假药使用者都是癌症患者。
医生牵线搭桥,增加了患者对药品的信任度。这种专门针对癌症患者的假药,如果癌症患者长期使用,无疑就会影响治疗效果,本来可以治愈的因为用了假药而不能治愈;本来可以用药控制病情发展,延续生命的因为用了假药而导致病情恶化,失去生命。这起案件中,是否有因为服用假药耽误治疗而死亡的患者,只怕是难以查清了。
生产、销售假药是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生产、销售假治癌药的危害更为严重,产生的后果更为直接。因此,国家法律在惩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是非常严厉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看到,是否有“特别严重情节”目前也不得而知。但就该案的危害性来讲,显然不是一般的假药生产、销售案件,它对特定人群的危害更加显而易见,对癌症患者来讲,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必须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