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经营一卫生所。2015年12月份,经一名患者介绍“风湿关节宁胶囊”的效果很好,并提供该药的包装盒。刘某通过包装盒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生产厂家濮阳华中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查验药品的任何资质证明的情况下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买了20盒,计人民币400元。后分别出售给叶某、李某、陈某等人。后经河南省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该市并无濮阳华中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风湿关节宁胶囊”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241020652”,系伪造。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至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药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