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出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值得点赞。
众所周知,每一次医疗活动的背后都隐藏着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来源于行医者自身,也可能源于不同患者之间的个体差异。早年有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平均每年医疗事故死亡人数高达195000人,远远高于死于交通事故人数。可见,医疗行为不但有风险,其发生率可能并不低于我们乘坐交通工具带来的风险。
可是,如果是死于交通意外,受害者可以通过汽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得到一定数额的意外赔偿,但是遭受了医疗伤害的患者,却可能在失去健康或者生命的时候,其家属得不到任何安慰性的补偿。
目前,国内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医疗意外发生后,是否赔偿要看患者一方的态度。如果患者一方有人提出质疑,而医疗差错又真实存在,家属就可能得到经济补偿;反之,家属采取静默态度,医疗伤害就不了了之,如同未曾发生。
这样的状态,非常不利于构建相对平和与公正的医患关系,客观上对医闹或者医患纠纷提供了变相支持。所以,为遭受医疗伤害的家庭建立必要的赔偿机制,是国际上的惯例。
在这方面,北京市也在积极探索。自2005年起,北京开始在各三级医院推行医疗责任险,现已做到了全面覆盖。与深圳推出的医责险不同的地方在于,北京以医院为单位缴纳,发生了问题,也是患者找医院,医院的相关部门出面与患者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最后达成赔偿意见,而保险公司再根据条款进行支付。应该说,这个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经过保险公司参与的医患调解,近七成得到妥善解决。
上述案例表明,适合的医疗责任险是医患之间解决经济纠纷的理想平台,可以为患者一方获得补偿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有了保障,可能会弱化医院对于医疗责任的追责。
现在,深圳推出的医疗责任险基本属于医生的个人行为,相较于北京的机构统一缴纳又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样可以让每一次医疗保险的赔付成为一次客观的医疗过程审核,一旦形成赔付协议,形同为医生医疗技术水平造册。如果一个医生的医疗赔付率高于同行,对其个人声誉一定会造成影响,这就能够反向来促进医生去提高医疗行为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