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惩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
《意见》指出,要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比较集中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以及涉及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猪、“毒奶粉”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制售假药劣药等恶劣情节的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严肃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涉及的相关犯罪;严肃查办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洗钱、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
《意见》强调,加大对涉医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的职业医闹;正确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界限,从严惩处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打击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犯罪;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暴力伤医一律列为重大案件。
“宽严相济”才能解决问题
《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食品药品、医疗秩序、生态环境等领域提出了许多重点保护办法,对每一类犯罪,都规定了需要从严惩处的犯罪情形,并明确了精准打击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比如,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对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