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看,在密集的中央调控措施之后,在执法机关被授权、被要求通过惩戒性手段打击“医闹”之后,医院及政府似乎都不怕“闹”了,执法机关也有了惩罚“医闹”者的底气与胆气。在公权力部门的压力之下,作为个体的“医闹”一方必然无力抗拒而土崩瓦解。
但是,需要我们警惕的是,惩罚性措施作为治理“医闹”的一个环节,存在着固化、强化、目标化的危险。也就是说,惩罚性举措只能作为暂时的手段,而且应该被有限度地采用,其目的是纠正过激的手段,平复过激的情绪,导入理性,进而将矛盾引导入公平、公正的法治化流程。但令人担心的是,惩罚有可能被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医闹”主要的,或者唯一的手段。
之所以这么说,不仅是因为这两起事件所透露出来的新动向令人担心;而且是因为,中央部委密集的措施主要侧重于对“医闹”中“闹”的行为的打击与治理,比如不准医院与患者方私下和解,不吝使用警力,而较少有对后续流程的梳理与再设计。似乎政策设计者所依赖的,依然是传统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依然是现有的司法机构及司法流程。但问题是,这些机构早就存在,在过去它们没有承担起职责,没有能使处理好医患之间的纠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些机制的无能导致了医患纠纷如此严重,导致了“医闹”如此猖獗;那么凭什么就能认为,它们在以后就能为医患双方带来公平公正?它们既然在过去没有建立公信力,没有得到患者一方的认同,那么凭什么我们就能认为它们在将来可以得到患者一方的信任与认同?如果未来确实朝这个方向发展,那么社会期待的以“法治”治理“医闹”将会异化为“罚治”。
“法治”被“罚治”取代,结果将是严重的。“医闹”说白了,是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个人诉求与公共秩序的冲突,“罚治”虽然可能暂时保障了公共秩序,暂时维护了公共利益,但它必然导致个人权益萎缩,个体诉求消亡,其后果之严重,毋庸多说。
所以,对于“医闹”,惩罚有必要,但“罚治”则矫枉过正,这乃是罪恶的渊薮与不公正的温床。医患纠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是非黑白立刻分明的,其中夹杂、交织着利益、情感、偏见等等人性的基本元素。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都应该审慎以待,对“罚治”报以必要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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