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则关于“医闹”的新闻。一是,山东一婴儿在医院治疗黄疸时死亡,家属在医院封门、摆花圈被警方带离,并被处以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二是,广东翁源县一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婴儿死亡,家属情绪过激扰乱医院麻醉科手术室。婴儿的亲属乃该县卫计局的副局长,被停职处理。
对于看惯了爆炸性“医闹”新闻的公众来说,这两起情节相对轻微的“医闹”事件难以引起过多的关注。但在我看来,这两则“医闹”新闻所呈现的新情况,以及这一情况所折射出的新的治理思路,均值得讨论。
这里所谓的新情况,指的是这两起“医闹”均被及时地制止,没有造成更严重、更广泛的社会性危害,“医闹”当事人也遭到一定的惩处。而这里所谓的新的治理思路,指的是惩罚性方式在“医闹”治理中逐渐被采用。
惩罚性方式有没有用?固然是有用的。近些年来“医闹”之所以如此猖獗,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医闹”者得不到必要的惩处,因而有恃无恐。在“医闹”者看来,医院是畏惧“闹”的,政府也是畏惧“闹”的,因为通过“闹”,民间民事争议就被转化为公共事件,而医院及政府都不愿意看到公共事件的延续与激化,也就不愿意通过激烈手段激化矛盾,而宁愿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这是“医闹”产生的心理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