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起,27岁的安徽人何某在永嘉瓯北经营一家美容工作室,主要做美容、除皱业务,工作室无营业执照,何某本人也无医疗资格证书。据何某介绍,普通的除皱先给客人打“麻膏”,等20分钟后再给客人打“肉毒素”(包括“绿毒”和“白毒”),价格为1700元。除肉毒素外,何某店里还有玻尿酸、溶脂产品、美白除斑VC等,进货自一广东的微商。开业经营3个多月后的一天,永嘉县公安局和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美容工作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A型肉毒素、注射用橙毒A型肉毒梭菌毒素、抗坏血酸注射液(美白针)维他命抗坏血酸等,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白毒’是我从微信上进的,使用方法是加上生理盐水,注射到有皱纹或咬肌的地方,进价400元,销售价17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何某交代。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销售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后该院判决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