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杨某、崔某通过微信向孙某等人销售共计40160元的肉毒素、玻尿酸。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扣押总价值为41330元的肉毒素、玻尿酸。孙某从崔某处购得肉毒素、玻尿酸后向赵某、肖某等人销售,销售总额3310元。经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杨某、崔某、孙某销售的肉毒素、玻尿酸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未经检验即销售,按假药论处。经查,杨某、崔某销售的假药金额为81490元,孙某销售的假药金额为3310元。
2017年4月25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以孙某销售假药立案侦查。6月9日,德州市公安德城分局以杨某、崔某、孙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请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6日,德城区检察院以杨某、崔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以孙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8月1日,移送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9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德城区法院。
2018年2月24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二千元,崔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二千元,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近年来,网络售假已成为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新特点,且呈多发态势。案件中两名被告人杨某、崔某均具有较高学历,反侦察能力较强。检察机关通过大量客观证据,及固定被告人网络交易中的言辞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使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最终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