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起,河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正气元金傦丹(乌蛇木瓜糖果)”、“正气元唐复康(山药枸杞糖果)”、“正气元保压康(菊花决明子糖果)”、“正气元渭舒康(藿香砂仁糖果)”、“正气元石石消(茯苓海藻糖果)”等产品,并通过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及各级代理商以微信、门店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他们宣称以上产品分别具有治疗风湿病、降血糖、降血压、治胃病、消结石等药物功效,销售金额人民币达210余万元。其中,牛某某是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代理,万某某是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代理。据统计,涉案假药销售数量超过2.5万盒,目前公安机关已查扣1万余盒。
2017年12月15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河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牛某某、万某某等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该院民行部门在了解刑事犯罪事实后认为,本案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符合公益诉讼范围,遂予以立案。
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搜索发现,目前网络上仍然存在涉案假药的销售及招商信息且关注数量仍在增加。办案组认为,涉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应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以消除涉案假药对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的潜在危险。
该院在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涉案公司法律地位认定差异的基础上,最终将涉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被告人的地位有区分地提出诉讼请求。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该院于近日向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