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要求,各级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该严格执行另行计价的《医用耗材目标》管理。另行计价的《医用耗材目录》由省级定价部门发布。
定价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特需服务不超过医疗机构全部服务10%的幅度,审核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范围。
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专家论证并审核通过的基础上,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做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对依法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以座谈会或者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听取医疗机构及社会各方意见。
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后,对医疗服务价格大范围调整,应当形成调整价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