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新疆出台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远程医疗管理制度,以推进新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推动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据了解,去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正式同意在新疆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经反复讨论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远程医疗医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三项远程医疗管理制度。
《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必须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合作目的、条件、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中,则对远程会诊邀请方医师及受邀方的专家资质、工作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
目前新疆建有两个远程医疗分中心,分别为自治区人民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其各自专网连接约130个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同时,19个对口援疆省市也分别对应各县市医疗机构布局了协议和网络搭建。我区每年的远程会诊量超过1万例。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刘向说,未来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远程医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远程医疗的收费标准、报销标准等,以推动全区医疗机构加强远程医疗技术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