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郝女士感觉头部瘙痒,到了晚上症状加重,手挠过的地方也出现红肿,第三天早上脸部红肿成一片。郝女士找到理发店,该店负责人让其先去医院看病,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
郝女士要求理发店承担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000元赔偿费用,理发店拒绝了郝女士的赔偿要求,只同意赔偿500元,郝女士不同意,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来到理发店,查看了染发剂的生产厂家,核实郝女士的症状为染发剂过敏,是产品与肤质不符所致。而理发店为郝女士所做的试敏并没有达到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时间。市消协向该店负责人宣讲了《消法》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郝女士2000元。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