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医美行业关注的是第十六条,该条内容包括: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专业人士认为,不应该把医疗美容行为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只会引起更多纠纷。
美容无效果将退钱并赔偿?省《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引争议
上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用公函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对浙江省〈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函》,并呈送国家卫计委和浙江省卫计委,而浙江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以公开信的形式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新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公开信认为,将医疗美容行为纳入消费范畴有失偏颇,建议修改为:“医疗美容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实施,出现争议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办理。生活美容消费因美容机构责任导致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浙江省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副会长马越波教授认为,应该把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区分开来。医疗美容是指通过侵袭性医疗手段(手术、注射、机器等)提高人体美观度的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务人员实施,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和所有的医疗操作一样,不适合简单归类于消费行为,如果出现争议应按照医疗纠纷的程序处理,如院内调解、医调会调解、法院裁定等。生活美容是指理发师美容师等通过化妆、护理、按摩等非侵袭性手段达到美容效果的行为,其实施人不需要医疗资质,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出现争议可以按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