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 》提出,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办法 》要求, 城乡居民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 城乡居民 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