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推出《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按照改革要求,河北省2016年底前,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出台《河北省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底前,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出台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修订《河北省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分类管理。河北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省级负责;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授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负责;县级(不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授权县(市)负责。
放开以下医疗服务价格。一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二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四是京津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及来冀会诊、手术费。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