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 80%,政府补偿不低于 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
对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调价后仍无法平衡的,市、区 (市) 财政要按照医院运行实际给予差异化补助。
对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府补偿,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参与改革的医院性质和隶属关系,由举办单位负责落实。其中,省属、市属、区 (市) 属公立医院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行业医院由主管部门按照原经费渠道落实;部队、高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医院由举办单位负责落实。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016 年,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医疗费用总量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 (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 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到 2017 年,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 (不含中药饮片、中药制剂) 总体降到 30% 以下,百元医疗收入 (不含药品收入) 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 20 元以下,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 28% 以下。
市、区 (市) 要结合实际分类确定控费指标并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和排名情况,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体系,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药品、耗材、设备的管理和控制。各公立医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药品、耗材、设备的采购工作,努力降低药品和耗材、设备价格。依靠制度和信息化手段,严格控制重复检查、化验,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