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过去,我国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散落于多个文件和制度,以医院评审标准最为集中,没有系统化的规定;虽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均重视医疗质量管理,但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因而急需从宏观层面统一思想和标准;过去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医疗质量,多采用“质量万里行”活动等形式,好处自然很多,但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办法》的实施可以改变这些弊端。
从提升医疗质量的角度看,《办法》的一个亮点是阐述了医疗质量管理工具的作用,注重实操方法。比如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是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等。如此具体和明确的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推广应用,相信对于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水平大有裨益。
从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医疗质量纠纷的角度看,《办法》更是提出了不少的制度和规矩,比如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等。还比如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等。权责的明确无疑有助于医疗质量纠纷出现时的问题解决。
《办法》刚刚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有的甚至需要更加完善的配套措施,但不管怎么说,我们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管理,有效缓解医患纠纷。